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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6  11:23:4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年度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收费单位,市、区发展改革,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民办学校

准确掌握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规范收费行为,巩固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成果确保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监管,现将开展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范围内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以及各自主定价的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均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020年度收费情况。

二、报告内容

    (一)填写相应的收费情况报告表。各收费单位(不含学校)在对本单位2020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公办学校填写《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020年度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各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要求,在对本2020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020年度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2020年度民办学校学费及办学成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如有变更项目,应随时填报附件4,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撰写2020年度收费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地址、人员编制、全年收费情况;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收费项目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与上年度收费数额对比情况;收费变动的原因分析;对加强收费情况报告、规范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报告方式

(一)市直各收费单位(包含公办学校),市直各民办学校将填报的表格2020年度收费情况分析报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东楼310室(或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sfgwfwjgk@163.com)。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滨湖新区发展改革局,收集汇总本辖区内收费单位数据,撰写本辖区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将本辖区内各公办高中、民办学校上报材料以及本辖区加盖单位公章的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的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邮箱hsfgwfwjgk@163.com,不用报送纸质版材料

四、报告时间

2021年4月6日前完成收费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包含公办学校)要将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关于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以及滨湖新区发展改革局高度重视,将责任落实到人,对本辖区内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统计特别是本辖区内教育收费情况,要以开展收费统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辖区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监管,认真撰写年度收费情况分析报告

(三)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做好收费公示,注明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本次收费情况统计报告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报告情况不真实以及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六、联系方式

单位在填报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或联系电话0318-2855658


附件:1.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2.2020年度收费总体情况

3.2020年度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4.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

5.2020年度民办学校学费及办学成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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