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规范检测收费行为,降低混合检测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政策的补充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