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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6-16  21:44:4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书

 

各转供电主体、电力用户:

2018年以来,我省多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 2020年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省、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确保所有符合降价条件的终端用户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现将我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一)2020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通知文件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以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原到户电价按冀发改价格〔2019〕 726号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另外,5月22日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高耗能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

(二)2018年、2019年降低电价政策

2018年我省4次降低工商业电价,共降低0.0679元/千瓦时;2019年2次降低工商业电价,共降低0.0458元/千瓦时。以上两个年度共6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低0.114元/千瓦时。

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100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8〕160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等文件,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转供电环节电价及其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费的行为。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电网企业降低电价的同时,转供电主体应积极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主动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成本,确保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部及时传导到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峰谷电价与平段销售电价的划分按照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总表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向安装峰谷计量表的分表用户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分表用户未安装峰谷计量表的,转供电主体暂按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价差执行,南网每千瓦时加价6分钱,待分表用户安装峰谷计量表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由转供电主体负责安装和更换,不得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

(三)合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以不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时,按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计算。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费。

(四)严格电费公示。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和电网企业抄录总表周期保持一致,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当期向电网企业实际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国家电网公司已在“网上国网”APP开通“转供电费码”查询,为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提供电价政策查询服务,终端用户可通过其了解是否享受降价红利。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和开展转供电环节清理规范是国家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电网企业会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认真落实上级规定要求,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收费行为,主动与终端用户沟通并宣传解释政策,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

(二)自觉接受监督。各转供电主体要积极配合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整治行动,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完善收费公示,及时公布电费收缴情况,建立内部自查机制,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或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如有转供电主体执行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衡水供电公司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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