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调整
饶阳中学等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衡发改价格〔2019〕280号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财政局,饶阳中学、故城县职教中心、衡水市第二中学:
根据衡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分类制定衡水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试行标准转正的通知》(衡价费管〔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对各学校宿舍验收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饶阳中学等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住宿费标准
(一)制定饶阳中学4号学生公寓(骏雅楼,6-8人间)每生每学期375元。
(二)制定故城县职教中心宿舍楼(男生1、2号宿舍楼,女生宿舍楼,9-12人间)每生每学期285元。
二、调整住宿费标准
衡水市第二中学4号楼(弘德楼,6-8人间)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70元。
三、以上制定和调整的住宿费标准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一)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生交纳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3号)执行。
(三)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四)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及校园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按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4日